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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会被判多久?

来源:武汉律师浏览次数:21 时间:2021-10-28 11:27

  非法集资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非法集资往往以公司名义进行。公司向受害者承诺,投资后将获得高额回报。事实上,它想非法占有受害者的钱。那么,非法集资业务员被拘留的期限是什么?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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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集资会被判多久?

  对非法集资业务员拘留的期限依据具体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37天,如果37天后要继续侦查的,要变更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非法集资行为构成条件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公司、企业的设立或者公司、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企业的亏损和其他非经营性开支。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说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募集资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募集的对象等‘行,违反法律规定募集资金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案例一:

  2008年5月,被告人潘xx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xx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xx以xx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x、袁x、朱xx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1433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xx、周睿x、袁x、朱xx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被害人的钱款。

  zz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x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x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xx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二:

  2001年至2008年11月间,被告单位无锡市xzx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zx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由被告人潘x萍承诺约定支付利息或收承兑汇票按面额还款,先后向张x媛等36人和无锡aa投资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286万余元,造成未归还损失共计18340万余元,其中个人损失3231万余元,单位损失15108万余元。2009年6月11日,被告人潘x萍向无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zz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zz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无锡市xzx钢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潘x萍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案例三:吕xx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8年底,被告人吕xx在因先前放高利贷无法收回部分款项,造成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于2009年1月注册成立了泰兴市xxx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吕xx以“xxx公司”名义,采用发布公告、虚构将集资款投资到生产企业、允诺支付高息、“拆东墙补西墙”等手段,骗取卞x生、蔡华x等311人共计人民币2076万余元,并将所得集资款用于放高利贷、支付集资本息、投入“标会”及豪华装修、购买高档轿车等,致使上述被害人实际被骗1874万余元。2010年7月,被告人吕xx逃至xx藏匿,并将73万元存至他人名下。

  2008年5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吕xx与被告人陈x兰计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标会”形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由被告人吕xx召集“会员”,被告人陈x兰负责记账和收发“会钱”,以图赚取利差。通过“请会”、“应会”并高息竞标及承诺还本付息等手段,变相非法吸收“会员”资金共计人民币1254万余元。

  zz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吕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x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根据以上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非法集资销售人员被刑事拘留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7日。拘役期限届满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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