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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后,可否要求国家赔偿?

来源:武汉律师浏览次数:28 时间:2021-04-29 15:54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院确认违法撤销后,行政相对人因该行政行为产生损失的,能否要求国家赔偿呢?

  律师解答:

  当事人认为自己因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可以提起行政赔偿,但是能否得到行政赔偿,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是否因行政行为造成损害来判断,如果行政行为仅违法被撤销,但是并没有造成相对人损失的,请求得到行政赔偿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部分构成:

  一、行政主体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中“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与地方行政机关(如地方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则既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受上述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职务违法

  所谓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它是行政赔偿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在这个概念中,需要说明的是:

  1、什么是违法;

  2、什么是“执行职务”。

  (1)“违法”应包括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我国承认与参加的国际公约等。

  (2)“执行职务”的范围应既包括职务行为本身的行为(如工商管理部门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亦包括与职务有关连而不可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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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损害后果

  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联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与前提。如果缺少行政赔偿这种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就无义务对损害后果负责。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律师补充:

  并且不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而是以违法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

  因此,无论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行为时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合法就要无条件地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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